(一)货主(Cargo Owner)
货主是指专门经营进出口商品业务的国际贸易商,或有进出口权的工贸、地贸公司以及“三资”企业统称为货主。他们为了履行国际贸易合同必须组织办理进出口商品的运输,是国际货物运输中的托运人(Shipper )或收货人(Consignee)。
在我国主要有下列企业:
1.各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和地方外贸专业公司。
2.各工农贸公司。
3.有进出口权的工厂、集体企业。
4.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合营企业。
(二)承运人(Carrier)
承运人是指专门经营海上、铁路、公路、航空等客货运输业务的运输企业,如轮船公司、铁路或公路运输公司、航空公司等。他们一般拥有大量的运输工具,为社会提供运输服务。
在海上运输中船舶经营人(Operator)作为承运人。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指出:“承运人是指本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由此可见,承运人包括船舶所有人(Shipowner)和以期租(Time Charter)或光租(Bare Charter)的形式承租,进行船舶经营的经营人。
在我国主要有下列运输企业:
1.水上运输企业
(1)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及下属各公司;
(2)中国海运集团及下属各公司;
(3)各地方轮船公司;
(4)长江、珠江、黑龙江各航运公司;
(5)中外合资、合作及合营的轮船公司;
(6)外商独资的轮船公司;
(7)中国外运集团所属的船公司。
2.铁路运输
铁道部下属各铁路局和分局或公司。
3.公路运输
交通部公路局管辖的各运输公司,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和联营企业的运输公司。
4.航空运输
(1)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2)中国民航总局管辖的其他各航空公司;
(3)地方民用航空公司;
(4)中外合资、合营的航空公司;
(5)外国各航空公司。
(三)运输代理人(Forwarding Agent or Ship|s Agent)
运输代理人有很多种类型,主要有以下两种:
1.货运代理人(Forwarding Agent,Freight Forwarder)
货运代理人是指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代办货物运输的业务机构。有的代表承运人向货主揽取货物,有的代表货主向承运人办理托运,有的兼营两方面的业务。它们属于运输中间人的性质,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起着桥梁作用。
我国的货运代理人主要有以下企业:
(1)中国外运集团及其在各地的公司;
(2)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及其在各港的货代分公司;
(3)中远集团货运公司及在各地的分公司;
(4)中外合资、合作的代理公司;
(5)外国货运代理公司在中国各地的分支机构;
(6)经外经贸部正式审批的其他种类的货运代理公司:如仓储、公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各进出口公司,以及航运公司等成立的货代公司。
2.船舶代理人(Ship|s Agent;Owner|s Agent)
船舶代理是指接受船舶经营人或船舶所有人的委托,为他们在港船舶办理各项业务和手续的人。船舶代理人在港为委托人揽货,在装卸货港口办理装卸货物手续、保管货物和向收货人交付货物,为船舶补充燃料、淡水和食品,以及代办船舶修理、船舶检验,集装箱跟踪管理,等等。
海运经纪人(Broker)是以中间人的身份代办洽谈业务,促使交易成交的一种行业。在海上运输中,有关货物的订舱和揽载、托运和承运、船舶的租赁和买卖等项业务,虽然常由交易双方直接洽谈,但由海运经纪人作为媒介代办洽谈的作法已成为传统的习惯。我国海运经纪人的角色也属于船舶代理人的业务范围。
我国的船舶代理人主要有以下企业:
(1)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及在各港的下属公司;
(2)中国船务代理公司及在各港的下属公司”;
(3)经交通部批准的其他船舶(务)代理公司。
(四)装卸公司和理货公司
装卸、理货业是一些接受货主或船舶营运人的委托,在港口为船舶进行货物的装卸、清点、交接、检验货损程度和原因并作出公证等项作业的行业。
1.装卸公司(Stevedore)
装卸业是办理将货物装船和从船上卸下的行业。经营这种行业的人被称为装卸人或装卸业者。装卸人对于所在港口经常装卸的货物的包装、性质以及装卸方法都富有经验,对各种类型的船舶也都深有了解,能参与制定装卸计划,委托人对他们的装卸技术也有所信任。但是,由于装卸和积载的质量,对于船舶和货物的安全有密切的关系,所以,这种作业都是在船方的监督和指挥下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