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UPS为例,为了推进物流金融服务,公司于2001年5月并购了美国第一国际银行(FirstInternational),将其改造成UPS金融部门(UPSCapital)。
人们看到,在UPS提供的物流金融服务中,UPS在收货的同时直接给出口商提供预付货款,货物即是抵押,这样,小型出口商们得到及时的现金流;UPS再通过UPS银行实现与进口商的结算,而货物在UPS手中,也不必担心进口商赖账的风险。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借用UPS的资金流,货物发出之后立刻就能变现,如果把这笔现金再拿去做其他的流动用途,便能增加资金的周转率。
另外,在UPS的物流业务流程中,当UPS为发货人承运一批货物时,UPS首先代提货人预付一半货款;当提货人取货时则交付给UPS全部货款。UPS将另一半货款交付给发货人之前,产生了一个资金流动的时间差,即这部分资金在交付前有一个沉淀期。在资金的这个沉淀期内,UPS等于获得了一笔不用付息的资金。UPS用这一不用付息的资金从事贷款,而贷款对象仍为UPS的客户或者限于与快递业务相关的主体。在这里,这笔资金不仅充当交换的支付功能,而且具有了资本与资本流动的含义,而且这种资本的流动是紧密地服务于业务链的。
但有一点,UPS能做代收货款,主要是因为它收购了一家银行。在任何一个国家,要进行物流金融业务,一定是物流公司下属的以银行性质注册的金融公司才能运作,单单物流公司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
而就我国现行体制以及法律体系来说,一方面国有银行不可能被物流公司收购,再者非金融机构不能提供金融服务,物流金融服务当然也不可以。这种情况之下,才出现了许多物流公司代收货款的服务项目,但因为涉及数额相对较小,并且是通过公司间转帐来实现,监管部门很难发现,只要物流公司有这么多周转资金去做,也敢冒这个风险,如果不出问题的话,暂时也无人追究。
事实上,按照法规,物流企业代收货款少量做可以,如果大批量做,仍属于非法的金融活动,将受到严厉处罚。因此目前国内没有几家物流公司敢大规模搞代客收费。另外,代客收费管理起来太难,风险太高,也是很多企业不敢涉足其中的主要原因。
不过,很多人都认为,物流金融在我国有着很大的操作空间,为了避开法律法规的限制,目前已有中远、中海等大型物流企业先与各大 商业银行合作开展这种业务,而且,UPS也声称,不久的将来,他们将把物流金融业务带到中国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