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需凭证明文件运输货物的办理手续:整车货物按物资归口单位审核盖章并经局、分局批准的《要车计划表》办理;零担货物凭物资归口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文件办理;其他货物(不论整车、零担)均应添附有关的证明(如准运证、检疫证、爆 炸品运输证;枪 支弹 药运输证等)方能办理。
(3)凡运输毛、皮、角、骨等禽畜产品及活动物时,需提出当地县以上兽医检疫站签发并有效的“畜禽及其产品运输检疫证明”办理,其中活动物证明要在启运前三天以内开出;畜禽产品证明要在启运前五天以内开出才视为有效。凡运输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需提出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办理。以上动物、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证明,均要随货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