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管制
在一般情况下,南非进口大多数商品不受任何限制,但有些商品进口必须经**部门的批准,或必须申领进口许可证。发证单位是南非贸易工业部的进出口管理局。要求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商品主要包括消费品(如食品、服装、纺织品、鞋和书籍)、木材、纸张、发动机、航空燃料、精炼石油产品及各类化工产品。无需领取许可证进口的商品有原材料、一般工业用品、生产汽车用原装设备的新零件、装配件及材料。一般工业用品、生产汽车用原装设备的新零件、装配件及材料。南非禁止进口使用过的商品、废料和残品。欲进口二手货设备必须向南非贸工部申请领取许可证。旧服装只能作为慈善捐赠品送给教学和其他慈善机构。此外,南非商人在与中国商人进行易货贸易之前需首先征得南非储备银行的同意。
二、进口关税
自1995年5月以来,南非海关开始实施一项8年期关税调整计划,试图简化关税制度,推选贸易自由化和促进地方工业发展。根据该计划,到2002年,南非纺织品和服装进口关税将从目前的90%逐步降低至40%,汽车进口关税从65%降至40%,零配件进口税从50%降至30%。南非海关进口关税是依据产品分类与号码协调制而确定,包括 13000个子栏目。进口商品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海关估价法,按照商品出口国的离岸价格( F.B.O)计算而征收关税。南非大多数进口商品有关税率在5-25%之间。对虚假申报、低估价格和使用不完善的发票,都将被南非海关视为该受处罚的行为。处罚后果由进口商承担。
三、进口单证
向南非出*需提*下列单据给海关: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装箱单、进口商要求提供的其他单据。在货物到港之前,应至少将32份正式商业发票的复印件寄送到收货人手中。对于出口某些标明有可能征收反倾销税的货物,还需提供原产地证书。要提供原产地证书的产品有:不锈钢餐具、厨房用具或其他家用品及直径不超过70毫米的水杯、未涂瓷釉的铁或钢(不锈钢除外),汽车空气过滤器、摩托车滤油器及汽车过滤器配件、无线电电话接收器及无线电广播器材。一般而言,南非海关会通知进口商某特定产品是否需要原产地证书。值得一提的是南非储备银行允许南非进口商对空运到南非的货物,在其运出但尚未清关之前取得外汇予以支付。条件是提供一份有南非空中货运商联合会签署,并盖有“FOR EXCHANGE CONTROL PURPOSES ONLY”字样原始印章的空运提单。
四、仓储和运输
南非有关法律规定,除海关关长特许之外,所有货物在到达南非后必须在 7天之内卸货并运离码头。不然,海关人员可以将货物运往海关仓库,并按照每周2兰特/100公斤的标准收取保管费。如货物在 3个月内无人领取,海关有权将其公开拍卖。进口货物在完税之前可以存放保税仓库并可保存到使用、再出售和再出口之前。需征倾销税或特别税的货物不得存入保税仓库。
在南非海关提供内地运输办理设施。进口商办理完入关手续之后,即可办理内地运输手续,进口商品需运至内地的最终目的地,可直接在卸货地点办理结关手续,甚至对办理结关手续的地点,出口商可以选择。
五、临时进口证(ATA CARNET)
ATA CARNET是专门为简化临时进口物品的海关手续而设计的一种国际性海关文件,适用于所有 ATA海关协定的缔约国。对于商业样品及展示输入的展览、科学、专业及用于其他方面货物,免除普通海关手续并可获得特准进口,简化了这些物品的进出口程序。每一个证件的有效期最长为 1年。临时进口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在展览会、交易会和其他会议情况下,用于展示或使用的物品;
2.用于演示或暂时使用的专业设备,如:新闻设备、电影摄影设备、工程设备、地理测量设备、医用手术设备、电动设备、考古设备及娱乐设备;
3.用于展览或演示的其他商业样品。易腐及消耗品不适用临时进口证。
一、坦桑尼亚海关的监管制度
坦桑尼亚海关全称为“坦桑尼亚税务总局关税与消费税部”(CUSTOMS AND EXCISE DEPARTMENT OF TANZANIA REVENUE AUTHORITY)。它在税务局中与征收增值税和收入税以及其它税收的部门并立。坦桑税务总局归坦桑尼亚财政部领导。坦桑尼亚税务总局局长被称为GENERAL COMMISSIONER(委员会主任),海关的关长被称为 COMMISSIONER(委员)。
坦桑尼亚海关内部分为口岸管理,税务征收,税务稽查,统计和计算机联网,财务等部门。它在坦桑尼亚的所有边境口岸都设有分支机构。其职责范围除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以外还包括对进口和国内生产部门出产的特定产品征收消费税(坦桑尼亚对于烟、酒、软饮料、车辆燃油、彩电和小客车在购买时征收消费税)。
海关征税。坦桑海关对进口货物按照已公布的税率表征税。出口货物一般不设关税。在征收关税的同时还要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涉及的话)。这样,经过海关课税的商品,只要一经提出就可以直接进入市场销售。通过海关上税的增值税发票,在将来货物转销时,可以作为抵扣增值税和评定货物底价和计算收入税的依据。坦桑海关依据坦桑财政部的批示对于生产设备的进口增值税实行缓征。当设备投入生产后,再由增值税征收部门从产品应收的增值税中逐步扣除。
保税区和货物转运。坦桑尼亚目前没有保税的出口加工区,只有港口保税区。其进口货物在报关进口之前,可以存放于港口保税区。货物在报关前如果继续转运其它国家只收取保存费,不收税收。如果报关进口后又申请再出口,海关只退增值税税不退关税。空运的转运管理办法和海运基本一致。通过坦桑陆路转运到其它国家的货物,要经过坦桑海关的批准,在海关的监督下经过事先确定的路线和运输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入境和离境。坦桑也实行保税仓库制度。在货品出库以后才上税,并允许将库内货品免税退回境外。
商检。坦桑尼亚没有设立自己国家的商检机构,通常委托瑞士的国际商检公司代为办理进口商检。具体实施办法见下述内容。
二、关税计征制度
坦桑尼亚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签字国。鉴此,坦桑尼亚必须履行包括海关估价协议(A C V)在内的WTO协议。(A C V)须于2001 年 1 月1 日起执行。 这一协议提供了一个新的海关估价系统,其公正、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