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一批货物的重量、性质、体积、形状需要以1辆或1辆以上货车装运的,均按整车条件运输。
(二)整车分卸、途中作业、站界内搬运
托运人托运同一到站的货物数量不足1车而又不能按零担办理时,要求将同一线路上2个或最多不超过3个到站的货物台装一车时,按整车分卸办理。
货车装车或卸车地点不在公共装卸场所,而在相邻的两个车站站界间的铁路沿线时称为适中作业。
装车和卸车地点不跨及两个车站或不越过装车地点车站的站界,这种运输称为站界内搬运。
整车分卸和途中作业只限按整车托运的货物。危险货物不办理站界内搬运和途中作业。托运人要求途中作业和站界内搬运时,须在月度要车计划(铁路运输服务定单)上注明,经铁路批准后方可办理。
(三)危险货物、鲜活货物运输
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线等性质,在运输过程中容易引起人身伤害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殊防护的物品称为危险货物。危险货物的品名、包装、标志、运输限制、托运手续、装卸车要求,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均有具体规定。
鲜活货物包括易腐货物(如肉、鱼、蛋、水果、蔬菜、鲜活植物等)和活动物(如禽、畜、兽、蜂、活鱼、鱼苗)两大类。
易腐货物,按其热状态又有冻结货物、冷却货物和未冷却货物之分。易腐货物与非易腐不得按一批运输,不同热状态的易腐货物不得按一批运输
(四)超限货物运输
装车后,在直线线路上停留时,货物的任何部位,在高度或宽度超过铁路机车、车厢的限界或经由特定区段超过装载限制时称为超限货物。在直线线路停留时虽不超限,但运行中通过半径为300米的曲线线路上计算内侧或外侧宽度仍然超限的亦称为超限货物。根据超限程度,分为一级、二级和超级超限。
托运人托运超限货物,向车站递交货物运单的同时,还须提出货物的装载三视图(端视、侧视、顶视),准确注明货件重心位置,各部位尺寸,以确定装载方案和超限等级。
(五)件数、重量承运条件、货车载重量
1.整车货物按件数、重量承运,但下列货物不计算件数,只按重量承运;
(1)散堆装货物;
(2)成件货物规格相同(相同规格在3种以内,视为规格相同)一批数量超过2000件,规格不同一批数量超过1600件。
有些货物,如日用百货、文具、电视机、面粉、医疗器械、玻璃仪器等每件平均在10公斤以上,托运人应按件数点交给车站,承运人应按件数的重量承运。如果这类货物和其他货物一批托运时,则按前款规定的条件办理。
2.货车的装载量不能超过货车的容许载重量。货车的容许载量为:
(1)货车的标记载重量;
(2)货物净重加上包装及防护物重量后或机械装载不易计件货物减吨困难时,多出的重量按货车标记载重量允许多装2%;
(3)部分货车允许增载量
——标重为50吨的货车不分车种可增载3吨(即6%);
——标重为60吨的C61、C62A型的敞车,可增载2吨;
——标重为60吨的平车,装载军运物资时可增载6吨(即10%);
——装运化工产品的罐车G3型可增载3吨,其他型罐车可增载5吨,标重30吨以下的罐车可增载10%;
凡涂有“免增”字样的货车(包括上述车型车号的货车)均不允许增载。
(六)托运人、收货人自装卸货物交接
托运人组织装车或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托运人或收货人应与承运人进行交接以保证安全,明确双方责任。原则上装卸地点为交接地点,特殊情况下双方可商定交接地点。
托运人组织装车或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发站与托运人,到站与收货人交接下列事项:
1 施封的货车,凭封印交接:
2 不施封的货车,分别凭车门车窗关闭状态、篷布苫盖状态、货物装载状态或规定的标记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