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原进口货物所征税款未予退还的,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属下列情况的,予以免税放行:
(1)原进口货物已退运国外或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
(2)海关全数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短少,重新补充进口的短少部分的货物;
(3)机器、仪器或其零部件残损或品质不良的;
(4)机器、仪器和其他货物残损或品质不良,国外同意削价,同时补偿进口部分品名、规格相同的货物,并且价值不超过削价金额的。
2车辆、家用电器、办公室用机器,其他耐用消费品及其零部件残损或品质不良,如不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予照章征税,但对留在国内的原进口货物,应凭商检部门出具的证书重新估价计税,原多征税款准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