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在对香港、澳门的铁路运输中,承运人(一‘般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收到货物、装上火车并取回铁路证明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由于对港澳出口的运输是一种特定的运输方式,铁路部门承运供港货物后,只负责发站至深圳北站(或广州南站)这段国内运输,货抵深圳后,由深圳外运代表发货人向铁路办理租车,然后过轨去香港,由外运在香港的代理中旅社货运公司继续办理港段运输。因此,对港澳的出口运输实质是两票运输,国内运单不能作为对外结汇的凭证。根据这种情况.各地外运公司以货运代理的身份向各进出口公司(或工贸公司)签发经深圳中转香港货物的承运货物收据,作为向银行结汇的凭证。承运货物收据相当于海运提单或国际联运运单副本,它即代表货物所有权,又是香港收货人的提货凭证。(见式样3-87)
货物运单[Cargo Transport Bill]托运人在向铁路办理国内段货物运输时填制的运输单据。其内容有托运人、货物名称、件数、包装、重量、发站、到站及收货人等。它是铁路承运货物的依据,经铁路盖章后,又是规定托运和承运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契约。(见式样3―88)。
领货凭证[Delivery Order]领取货物的凭据。铁路在接受并承运发货人托运的货物后,将运单上所附的领货凭证由发站加盖承运日期戳后连同货票丙联一并交给发货人,发货人将此凭证及时寄给收货人,以便收货人向到站领取货物。(见式样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