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重收费的基本费率为0.10元/吨公里。
根据车辆的车货总质量,小于14吨的车辆按照0.10元/吨公里标准计费;14吨至25吨的车辆按照0.10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7元/吨公里计费;25吨至50吨的车辆按照0.07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4元/吨公里计费;50吨以上车辆按照0.04元/吨公里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者,按5吨计费。
超限运输车辆加价收费标准
1、超限运输车辆判别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和公安部制定的国家强制标准,以货运车辆的总轴限为判别是否超限的标准。即:车辆各轴轴荷认定标准之和应为正常车货总质量,若车货总质量大于总轴限的部分即为超限。具体轴重标准如下:两轴车辆单轴(每侧单轮胎)认定质量7吨;三轴及三轴以上车辆单轴(每侧单轮胎)认定质量5吨;单轴(每侧双轮胎)认定质量10吨;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认定质量10吨;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认定质量15吨;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认定质量20吨;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认定质量15吨;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认定质量30吨。
2、超限加价收费标准。按照车货总质量超总轴限的程度不同,确定超限加价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超认定质量30%以内的部分,按照规定的计重收费费率收取;
超认定质量30%至50%以内的部分,按照0.10元/吨公里收取通行费;
超认定质量50%至80%以内的部分,按照0.15元/吨公里收取通行费;
超认定质量80%至100%以内的部分,按照0.20元/吨公里收取通行费;
超认定质量100%以上的部分,按照0.40元/吨公里收取通行费。
计重收费的计算办法
1、正常质量车辆缴纳的通行费应为:车货总质量×吨公里费率×车辆行驶里程。
2、超限收费额应为:超认定质量部分×超限收费标准×车辆行驶里程。
3、超认定质量车辆缴纳的通行费应为:正常质量车辆缴纳的通行费加超限收费额。
安徽
一、正常车辆的收费标准
安徽省载货汽车计重收费标准(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类别 收费标准 车货总质量M(吨) 备注
M≤10 10<M≤40 M>40
高速公路 元/吨公里 0.08元/吨公里 0.08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3元/吨公里 0.043元/吨公里 计费不足20元,按20元计收;不足5吨按5吨计。
普通开放式公路 元/吨车次 6元/吨车次 5元/吨车次
普通公路 元/吨车次 2元/吨车次 2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1.6元/吨车次 1.6元/吨车次 计费不足10元按10元计收
二、超限运输车辆加价收费
根据国家有关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规定,对超限、超载车辆坚持卸载并进行纠正。为了遏制超限运输,对超限运输继续行驶公路的,按照货车总质量超总轴限的超限幅度确定加收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1)正常质量的车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
(2)超限30%以内(含30%)的车辆暂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
(3)超限30%-50%以内(含50%)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限3O%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5倍计收通行费。
(4)超限50%-100%的车辆(含100%)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限30%的部分按正常车辆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2倍计收通行费。
(5)超限100%以上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限30%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计收通行费。
(6)当车货总质量超规定的总质量限(一般货车40吨或集装箱46吨)和总轴限时,按超限比例大者计数。
安徽省《关于公路载货汽车试行计重征收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特别强调,对超限超载汽车的治理要坚持卸载转运,不得以收费代替处罚。
湖北省
高速公路、长江大桥计重收费标准。
1.正常装载(不超限)车辆计重收费标准。
(1)高速公路:基本费率为0.08元/吨•公里。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0.04元/吨•公里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0.04元/吨•公里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收。
(2)长江大桥(指军山、荆州、宜昌大桥):基本费率为4元/吨•车次。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2元/吨•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2元/吨•车次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
(3)襄荆高速公路至荆州长江大桥连接线:基本费率为0.10元/吨•公里。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0.05元/吨•公里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0.05元/吨•公里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收。
(4)沪蓉西高速公路宜昌至长阳段:基本费率为0.15元/吨•公里。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0.075元/吨•公里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0.075元/吨•公里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收。
2.超限车辆计重收费标准。
(1)超限率≤30%的车辆,暂按其正常装载部分的费率计费。
(2)30%<超限率≤100%的车辆,正常装载部分和超限30%以内(含30%)的部分暂按其正常装载部分的费率计费,其它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4倍线性递增确定费率计费。
(3)超限率>100%以上的车辆,正常装载部分和超限30%以内(含30%)的部分暂按其正常装载部分的费率计费,其它部分按基本费率的5倍确定费率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