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作为从事多年海事海商业务的律师,代理过无数追讨运费的案件,在多年担任船公司、货运代理公司的法律顾问的过程中,对这方面的情况了解的比较清楚,也可以说是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了理顺这方面的关系,确保运费的回收,笔者设计了一套比较符合实际又能保护船公司和货代公司的利益的操作方式,经笔者的顾问单位的多年实行和修正,得到了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鉴于航运公司和货运代理企业在实践中操作的问题比较多,因此笔者将这一整套操作规程及其采取的理由,写成本书,介绍给广大的读者,如能对航运界和货运代理业有所帮助,则笔者幸甚。
一、指导原则
从笔者多年与航运界和货运代理业的交往中,发现在法律和业务实践中存在着一个矛盾,就是从律师的角度看,当然是希望合同越完备越详细,越对自己的当事人有利越好。但是,如果真正按照律师的意见去签订合同或者在实践中进行操作,除了些大公司或一方当事的法律地位特别好之外,可能大部分的买卖都作不成。
但是如果当事人只顾作生意,对于保护自己的利益一点都不注意,则可能是话干了不少,但对运费的收取则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在当前航运界和货运代理业利润水平非常低的情况下,一笔较大的运费收不回来,就可能给企业的生存造成巨大的困难。或者牵涉到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中,给企业的正常生效经营造成巨大的困难。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设计的这一套操作规程是在充分考虑到了企业的实际情况,尽量的使企业买卖可以做,但自己的基本利益也可以保护的情况下而设计的。因为笔者认为,作为律师,既要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又要使生意能够作成,在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中寻找一个平衡点。当然,这就需要律师对业务非常了解。同时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也非常清楚,才能作到这一点。 另外,不论是作为航运企业还是货代企业,应该在合适的时机提出适当的要求。因为在实践中,在不同的时期航运企业或货代企业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同样的一个问题,比如说确认运费数额,对一些大的公司来说,可能不是问题,但对一些中小型的货代来说,可能就有些困难。因此,虽然本书介绍了一些方法,但是企业还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进行选择,只是在选择时,要有清楚自己所处的法律地位。
最后,由于本书所有的观点,经是出于笔者多年的工作经验,所以应该说理论性不强。因此,本书只是根据笔者的体会,那里有问题,就将其列出来,然后再介绍改进方法并且介绍为什么要这样改。因此,本书可能是比较凌乱。但只要是能对航运、货代企业有所帮助,则笔者幸甚。
二、警惕一种新的诈骗方式。
最近一、二年,笔者发现一种新的海运货物运输的诈骗形式或相当流行。笔者自己已经代理了十余起这样的案件。具体的表现形式是利用船公司操作上的形式或疏漏对将货物提起走,从而造成国内卖家无法结汇,而不得不以无单放货的形式起诉船东,从而给船东造成重大损失。
这个诈骗的具体形式是,国外买家从国内卖家购买货物。一般购买是大约都是2或4个集装箱,并要求国内卖家将货物在船公司定仓,并且只要求出一份提单。但在船期已定,货物已经进行港甚至装上船后,卖方又通过国内卖方,以这票货物需要转卖为由要求出具两套提单,如果当其是以FOB价格购买货物也可能以自己的名义要求进行分单。
一般情况下,船东或货代为了向客户提供服务,都会同意货主的要求,然后就会再出二份提单但由于提单号无法改变,则只能出二分AB单。比如原来的提单号是0077,则再出0077A和0077B号提单。同时,由于提单分为两份,则提单上的箱了数量,也由原来的一票提单4个集装箱变为每票提单两个集装箱。
但是,当提单通过银行到达买方银行时,国外买方只赎其中一套提单,并且去目的港代理处提货,然后利用船东目的港代理的疏忽或其他原因,用一票提单将两票提单项下的货物全部提走,并且不再去结汇赎单。
由于长期无法结汇,则国内卖方不得不要求银行将提单退回,然后再以无单放货为由起诉船东。此时,由于船东代理已将货物放走,则不得不赔偿货主,但由于P&I不负责无单放货,船东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即使可以追国外代理的责任,但也费时费力,效果未必很好。
这种诈骗方式,主要是利用船公司操作环节上的漏洞。因为船公司在接受定仓并且船已进港结完载之后,就要将仓单发给国外代理以便办理货物清关等一系列手续,但在货主提出分单时,由仓单已经传至目的港代理,无法更改,只能再作一份修改仓单并传给目的港代理。但由于一般船公司文件归档的作法不一,在收货人去目的港代理处提货时,操作人员由于见至的是原来的仓单,又是同一提单号,就有可能将货物交给货主。这样,该收货人就用2个集装箱货物的钱,拿到了4个集装箱的货物。 当然,从我们的经验来看,收货人与目的港的代理人的操作人员互相勾结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因为一般的讲,目的港代理应该是能够看出提单项下的箱子数量的。如果有疑问,也应该和始发港的代理或船东核查清楚再放货。但是目前这种类型的案件仍然出现不少。
对于这种欺诈行为的预防也并不困难。即在每次货主要求分单后,除了要向目的港代理传变更仓单外,还一定要再提醒目的港代理,这一提单号项下的货物已分成两票,应见到两票提单才能将货物放给收货人。仔细分析一下可以看到,收货人采取的这种方式,主要是和目的港代理的具体操作人员打交道,如果目的港代理知道这种情况的人多了,则就会避免这种情况的变生。
三、如果确定运费数额。
这个题目可能看起来很荒谬,运了货物怎么运费数额的确定反而成了难事。但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层出不穷,特别是集装箱运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