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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位概述

[日期:2015-01-31]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一、报关单位的概念  
  报关单位是指在海关注册登记或经海关批准,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海关事务的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  
  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资格。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对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手续的企业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因此,完成海关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报关资格是报关单位的主要特征之一,也就是说,只有当有关的法人或组织取得了海关赋予的报关权后,才能成为报关单位,方能从事有关的报关活动。另外,作为报关单位还必须是“境内法人或组织”,能独立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这是报关单位的另一个特征。  
  二、报关单位的类型  
  《海关法》将报关单位划分为两种类型,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指货物的进口人或者出口人。目前,我国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并进口或者出口有关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简单的说,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就是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对外成交的、依法准予进出口货物的单位。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单位不得进口或者出口货物。所以,海关原则上不接受这样的企业、单位的报关。但考虑到某些单位的特殊需要,依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事进出口活动的单位,经海关批准,可以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例如,境内某学校接受境外某学校赠送的教学设备等。在这种情况下,这些特殊单位经向海关注册登记后也是报关单位。  
  我国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主要有贸易型、生产型、仓储型的企业等。这些企业都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一般都有进出口经营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经海关注册登记,取得报关资格后,只能为本单位报关。  
  (二)报关企业  
  报关企业,是指经海关批准,取得报关经营许可的下列企业:  
  1.经海关批准,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海关事务的专业报关企业。  
  专业报关企业是依照海关规定的程序设立,接受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的委托,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境内法人。专业报关企业又称为报关公司或报关行。  
  2.接受承揽运输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收发货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承揽运输货物报关纳税等海关事务的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企业(代理报关企业)。  
  代理报关企业是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等业务,并接受委托代办进出口货物、国际运输工具的报关、纳税等海关事务的境内法人。主要包括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和外轮代理公司等。此外,经营进出境快件、邮政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海关管理上也视同代理报关企业。  
  三、报关单位的报关行为规则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行为规则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只能办理本单位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业务,不能代理其他单位报关。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经海关注册登记后,可在所在关区各口岸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如需在其他海关关区口岸进出口货物,应委托当地报关企业向海关报关;经 海关核准,也可申请异地报关备案。  
  (二)专业报关企业的报关行为规则  
  专业报关企业一般只能在注册地海关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  
  专业报关企业在报关时,需向海关出示委托人的正式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受托专业报关企业名称、地址、代理事项、双方责任、权限和期限,委托人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企业性质及经营范围等内容,并应加盖委托单位公章。  
  专业报关企业应按海关要求协助海关与委托人联系,提供委托人与报关纳税等有关的文字记录资料。  
  专业报关企业不得出借其名义,供他人受托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亦不得借用他人名义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业务。  
  专业报关企业应按海关规定设立专职报关员办理报关纳税等手续,并应对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专业报关企业申报进出口的货物,应按海关规定的期限代委托人缴纳税款,逾期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纳金。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缴纳税款,由海关按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专业报关企业应依法建立账册和营业记录。并应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其受托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的所有活动,完整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单证、票据、函电,接受海关稽查。  
  专业报关企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经物价部门批准并对外公布。  
  (三)代理报关企业的报关行为规则  
  代理报关企业应在所在关区各口岸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特殊情况,经所在地上级海关商异地海关同意,报海关总署核准,方可在异地办理报关业务。  
  代理报关企业只能接受有权进出口货物单位的委托,办理本企业承揽、承运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  
  代理报关企业在报关时,必须向海关出示下列文件:1.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办理本次报关纳税等事宜的责任授权书;2.承揽、承运进出口货物的协议书;3.委托人的报关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的名称、海关注册登记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以及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双方责任等内容,并加盖双方公章来源考试大网。  
  代理报关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  
  代理报关企业应按海关规定聘用报关员,并对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代理报关企业应依法按海关对进出口企业财务账册及营业报表的要求建立账册和报关营业记录。并应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其受托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的所有活动,在海关规定的年限内完整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单证、票据、函电,接受海关稽查。  

  代理报关企业应按海关要求协助海关与委托人联系,提供委托人与报关纳税等有关的文字记录资料。  
  四、报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在办理报关纳税等海关事务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的各项规定,并对所申报货物、物品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量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暂停其报关权:  
  1.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经警告无效的;  
  2.不履行纳税义务和其他应履行义务的;  
  3.经海关年审不合格的;  
  4.内部报关员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5.因其他原因需要暂停报关权的。  
  (二)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取消其报关权:  
  1.主管部门已撤销其进出口经营权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  
  2.报关单位解体或并入其他单位的,或专业、代理报关企业原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具备开办条件的;  
  3.犯有走私罪的;  
  4.有暂停报关权情形,情节严重的。  
  (三)报关单位有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或海关规定程序:手续尚未构成走私的行为,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报关单位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五)报关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情节严重、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报关单位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由海关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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