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货协》,它是各缔约国铁路和发、收货人办理货物联运必须遵守的基本文件,规定了货物运送条件、运送组织、铁路与发货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等;
(2)《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办事细则》,它仅适用于铁路的工作人员与铁路之间,而不适用于处理发收货人同铁路之间的法律关系;
(3)《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办法》,是中国铁道部为了方便国内铁路部门,根据国际联运规章制定的,在同外国铁路处理有关问题时,应遵守《国际货协》有关规定而不得引用该办法,原来作为国际联运主要法规之一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统一货价>)已经失效。
2.国际联运合同的当事人。
合同的当事人有两方,即承运人和托运人。承运人是所有参加运送货物各国经批准的铁路企业,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国际联运合同的人,一般称为发货人。收货人并不是国际联运合同的当事人,而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或托运人的关系人。
3.国际联运合同的性质及特征。
国际联运合同属于国际运输合同,是托运人同国际联运承运人签定的就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明确有关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它的标的是跨国运送货物的行为,该合同的履行必须以货物交付收货人为终点,发货人和/或收货人应按规定付给承运人运费。
4.国际联运合同的形式。
国际联运合同是以书面形式表现的联运运单和必要的添附文件,具有格式合同的特点。
联运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缔结的运送契约,它规定了参加联运各国铁路和发/收货人在货物运送整个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联运运单一般由5张组成:
(1)运单正本(随同货物至到站,并连同第5张和货物一起交给收货人,是货物运送契约);
(2)运行报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路);
(3)运单副本(运输合同签定后,交给发货人,它不具有运单正本的效力,仅证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承运。发货人可凭它向收货人结算货款,向承运人提出变更和/或索赔要求);
(4)货物交付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路);
(5)货物到达通知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连同第1张和货物一起交给收货人)。
第1张和第5张,以及第2张和第4张应在左边相互连接,允许第1~5张在上边相连。
必要的添附文件主要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品质证明书;商品检验证书;动、植物检验证书;装箱单;化验单。
5.合同的订立。
订立合同是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成立,须由当事人相互作出意向表示,并达成一致。成立的合同在条件成熟时生效。
联运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是,托运人向承运人提报联运计划;取得代表承运人的发送路对该计划同意后,由发货人按照联运运单要求认真填写所要求的各项内容并签字;发货人再将运单连同货物以及必要的文件一起交发送路有资格的发送站,经该站审核无误,确认符合国际联运条件后,在运单上加盖承运戳,并把运单副本交发货人,合同即成立并同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