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传真贵司的托运单给海运公司(也可邮寄或电话通知海运公司由我司跟单人员上门领取),托运单上必须盖有贵司订舱章或公章。内容上必须注明:
SHIPPER、 CONSIGNEE、NOTIFY PARTY、具体目的港、件数、毛重、尺码、运费条款(预付、到付、第三地付款)、货物品名、出货日期、其它要求如熏蒸、报关、报验等等。
如贵司指定无船承运人,也请在托单上注明。
2. 海运公司按照贵司托单上的要求配船,并发送进仓单给贵司。进仓单上会注明进仓编号、仓库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最迟进仓期。请贵司务必按进仓编号,在最迟进仓期以前进仓。如果贵司在最迟进仓期以后进仓,海运公司将不能保证贵司货物如期出运。
3. 海关的截关期一般为开船前一天上午10点(如遇节假日则向前顺延,特殊情况下以我司通知为准)。贵司应在此日期之前一天将所有报关单据递交海运公司(或通知海运公司上门取单);如需商检,熏蒸等耗时服务,需将相关单据提早寄至海运公司(一般要求提前5-7个工作日),以免到时延误出口。
4. 海运公司会在装船前一天传真提单确认件给贵司,请贵司尽量在装船以前确认回传,否则可能影响正常签发提单。开船以后,海运公司在收到贵司提单确认件一个工作日内签发提单并派送快件或跑单人员送单。
如要求倒签、预借提单或做电放,请出具盖有贵司正本公章的书面保函。在允许范围内,海运公司会按正常规定帮贵司办理。
5. 货物出运后,海运公司会提供目的港代理资料、二程预配信息给贵司,贵司可根据相关资料联系目的港清关提货事宜。
6. 核销退税单证一般在7~10天内就可办妥,贵司可根据双方协议向海运公司支付海运费,以及索取退税核销单。
2,短装(多报少出)、溢装(少报多出):
溢短装条款
溢短装条款(MoreorLessClause)是指在合同的数量条款中明确规定交货数量可以增加或减少,但增减的幅度以不超过规定的百分比为限。
3,出口退税的基本制度: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根据我国国情建立起来的、相对独立于其他因内税收管理的一种专项税收制度。1994年我国对工商税制进行了全面改革。根据改革的指导思想,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并颁布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等规定,对退税范围、计算办法、常规管理、清算检查等作了具体规定。近年来。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多次改革和完善。目前,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享有出口退税权的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主要是外贸公司和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另外还有出口量较小的一些特殊企业,如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品公司等等。目前这类企业约为10万户。今后随着出口经营权的放开,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户数将逐渐增加。
享受退税的出口货物,除免税货物、禁止出口货物和明文规定不予退税货物外、其他货物都可享受退税政策。退税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从2004年起,增值税的退税率共有5档,分别是17%、13%、11%、8%、5%,平均退税率为12%左右。消费税的退税率按法定的征税率执行。
出口退税主要实行两种办法:一是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和退税的办法,即对出口货物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在前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增值税予以退税;二是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出口货物本道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所采购的原材料、包装物等所含的增值税允许抵减其内销货物的应缴税款,对未抵减完的部分再予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