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局在1988年6月公布的《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补充规定通知》中作了如下规定:
(l)需要政令运输证明的货物,只遵照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法令,并由铁路局转发后执行。
(2)需凭证明文件运输货物的办理手续:整车货物按物资归口单位审核盖章并经局、分局批准的《要车计划表》办理;零担货物凭物资归口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文件办理;其他货物(不论整车、零担)均应添附有关的证明(如准运证、检疫证、爆炸品运输证;枪支弹药运输证等)方能办理。
(3)凡运输毛、皮、角、骨等禽畜产品及活动物时,需提出当地县以上兽医检疫站签发并有效的“畜禽及其产品运输检疫证明”办理,其中活动物证明要在启运前三天以内开出;畜禽产品证明要在启运前五天以内开出才视为有效。凡运输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需提出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办理。以上动物、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证明,均要随货同行。
但随着国家的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要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竞争的机会,因此,铁路在运输能力允许下,将同省市经委及各厅、局级主管部门协商拓宽政策的措施,托运上述归口限制物资的单位,托运前先与铁路部门联系,或许能得到放宽限制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和省(市)、自治区政府,对某些品名的货物,规定铁路限制在一定区域内流通运输,或是某些品名的货物需凭一定级别政府和地方指定机构出具证明,才准运输。因此,托运人要明确所运货物是否属于这些限制范围,如果是属于限制运输的货物,座按国务院或地方政 府的规定,归口由上级部门统一向铁路提出或按规定办理有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