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洞一:运输企业管理粗放。在2001至2002年的专项整治中,各地取消了个体运输户危货运输资质,按照每个企业10辆以上危货运输专用车的要求进行了运输业户重组。在企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很多地方存在“拉郎配”现象,还采取挂靠经营模式。重组后的企业在挂靠车辆安全监管、从业人员的上岗监管、企业安全资源配置等方面都难以到位,企业管理粗放、松散。
漏洞二:人员培训方式单一。培训教材单一;培训机构和教师不够专业;运输不同介质的从业人员以及管理人员混合培训,缺乏针对性。运管人员危货专业知识匮乏,特别是具体管理人员专业知识较少,而运政稽查人员的危货知识更贫乏,影响管理工作效率。
漏洞三:运输罐体检测缺失。《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应对在用槽罐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测,相关部门也没有在用常压槽罐定期检测法定职责。而运输用槽罐在使用中由于碰撞、腐蚀等原因会发生一些结构变化。目前,质检部门对在用的压力容器有常规检测,但对运输酸碱类、轻质燃油类等在用常压罐体基本没有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测。
漏洞四:超载运行久治不绝。危险货物运输超载不仅有普通货车超标,也有专用罐车超标;有的罐车因为所运液体密度不同造成超载,有的因大吨小标历史遗留问题超载;有的罐车在装运货物时预留空间不足而超载;而在甩挂运输中,由于牵引车和挂车可以分开入户,单独办理行车证和道路运输证,一些车主钻政策空子,用小牵引车拖大挂车,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漏洞五:运输专业化仍显不足。表现在:运输企业不专业,由于整治中企业资质的需要,大多是综合性运输企业兼营危货运输;运输车队不专业,如运输爆炸品的与运输酸碱、汽柴油的组织成一个车队;运输车辆不专业,如普通小货车运输液化气瓶未安装隔离栅栏;从业人员不专业,驾驶员兼押运员等。
漏洞六:非法营运依然存在。不具备危险品运输资格的企业承运危险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达不到一级、车主聘用驾驶员未经企业认可无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等非法营运现象依然存在。而由于管理成本高、运输价格低、车辆利用率低等,使得部分危货企业不愿提供一些特殊的危货运输服务,也间接造成了一些特殊货种非法运输的存在。
漏洞七:在途运输管理薄弱。《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不得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但押运人员与驾驶员同属企业工作人员,有的是驾驶员兼任,缺乏互相监督性,运输过程中很多不该进入闹市区的进了闹市区,有的对路况不熟也不事先探查。由于运输过程中管理不到位造成的运输事故比例也很大。
漏洞八:管理部门间协调不畅。在实际工作中,各部门缺乏长期的联络协调机制,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各自管理职责内的管理经验得不到沟通,多部门分工协作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漏洞九:应急救援快速反应机制不完善。危险品运输事故救援专业性强、涉及部门多、责任重大。发生事故时,容易导致责任不明、救援不力的情况发生。
如何细化安全管理,保障道路危货运输车这颗“移动的炸弹”的安全,笔者提出一些建议。
严格资质,规范企业管理。要从长远的角度,坚决取缔挂靠经营,探求“公车公营”之路,彻底根除车主只顾追逐利益最大化的短视行为带来的安全隐患。
细化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培养一批具备丰富专业知识的培训教师队伍。将培训分为危险货物运输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两大类,基础知识集中培训,上“大课”;专业知识单独培训,上“小课”,运输不同类别危险货物的从业人员上不同的专业课,对品种单一、运量小的危货运输从业人员可以省为单位集中培训。加强运政管理人员在职培训工作,做到定期培训、专业上岗。可采用多媒体教学方式,由交通部统一编制教学录像带(或光盘),提高培训的直观性和生动性,提高专业培训质量。
组建专业运输车队,提高专业化运输水平。按照危险品类别,组建专业的如爆炸品运输公司、轻质燃油运输公司和硫酸运输公司等,甚至可以一市或者一省组建一个运输公司。同时,研究利用价格机制,促进专车专用。
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动态监管水平。推动GPS在所有危货运输车辆上的推广使用,利用GPS系统违规行为自动报警功能,在车辆超速行驶、偏离行驶路线、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等时,实时报警,监控中心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加强动态监控。
建立点对点运输机制。全面登记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和运输单位,以合同运输方式建立产、销、用、运的点对点机制,从源头上把住非法运输关,避免没有资质、资格的业户、车辆、人员运输危险品。建立全国危险品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数据库,公布运输资质、能力情况,提高社会监督力度。
制定标准,建立在用罐体检测机制。应制定罐体检测机构条件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及罐体修理企业的条件,制定在用运输槽罐检测标准,开展常压槽罐定期检测工作。
成立国家级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中心,并公布24小时免费救援电话。同时,可在华东、华北、东北、西北等地区设立区域性救援中心或省级救援中心及免费救援电话。救援中心与110、119等紧急反应中心密切联系,互通情况。建立政府职能部门间的定期联席制度,加强对危货运输市场的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