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赔偿款额。保价货物: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最多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价金额。货物损失一部分时,按损失部分占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进行赔偿。非保价货物:不按件数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多赔偿100元;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多赔偿2000元;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每10公斤最多赔偿30元;实际损失低于上述赔偿限额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投保运输险的货物发生损失,由承运人与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货物的损失,由于承运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上述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3.事故责任分歧处理。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双方对事故责任有分歧,应依照下列程序解决: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一方可申请合同管理机关进行调解、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理判决。
提赔人不论采取哪种方式,均必须在收到对方答复的60日内提出,超过这个期限各方均不予受理。经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对判决不服的,必须在判决书的指定的日期内上诉,期满不上诉的,判决即付诸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