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批装运。买卖双方应根据成交数量、运输条件和市场需要等因素考虑,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并在合同中订立明确。
对于分批装运,一般有三种规定方法:
1.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不加任何限制。
2.订明分若干批次装运,而不规定每批装运的数量。
3.订明每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即定期、定量分批装运。
微型案例:我国某出口公司与非洲客户签订某商品销售合同一份,交货条件是6月至12月,每月等量装运XX万米,凭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出信用证,其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12月底,分数批装运。我公司见来证未列明“每月等量装运XX万米”条款,为早收汇,6月底便将合同数的一半货物一并装出,引起双方纠纷。
分析提示:合同对分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都做了规定,而信用证没做规定。我公司的装运虽符合信用证要求,但与合同不符。
根据《UCP600》规定,对于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的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及不同的装船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故本章开篇案例二这种情况,就不属于分批装运。
二、中途转运
转船(Transhipment)是指货物装运后,在运输途中换装其它船舶运至目的港。能否允许卖方装运货物途中转船,在合同中,买卖双方也要订立明确,即“允许转船条款”。如果到目的港没有直达船或无合适的船,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允许转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