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2006年第146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报关员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报关员注册申请书(见附件1); (二)申请人所在报关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与所在报关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关单位为非企业性质的,可以提交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者人事证明); (五)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所在报关单位为其缴纳杜会保险证明复印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报关单位出具的报关业务实习证明材料。 报关员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连续2年未注册再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海关报关业务岗位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 因此,报关员没有签订劳务合同的,海关不予以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也不存在注销的情况,具体请看海关总署第146号令内容。 如您有其他特殊情况,请与当地海关企业管理处联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