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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转关运输货物的条件

[日期:2015-01-29]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进口货物经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核
准办理转关运输:
(l)指运地和启运地没有海关机构的。
(2)运载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和装备,具备密封装置和加封条件的(超高、
超长及无法封入运输装置的除外)。
(3)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是经海关核准的运输企业。
(4)不具备以上条件,但有特殊情况,经进出口货物收发人申请,海关核准的,
也可办理转关运输。
转关运输货物除特殊情况外,申请人应当是经海关核准、认可的报关单位,并由
持有海关发给的报关员证书的人员向海关办理申请手续。转关运输货物未经海关许

可,不得开拆、改装、调换、提取、交付;对海关在运输工具和货物上施加的封志包
括经海关认可的商业封志,不得擅自开启或损坏。转关运输货物必须存放在经海关同
意的仓库、场所。存放转关运输货物的仓库、场所的经理人应依法向海关负责,并按
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海关需要派员押运转关运输货物时,申请人应当
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规费,并提供为执行监管任务必要的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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