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FOB条款,运费到付的业务,通常货代都需要把主单的收货人打给其目的港的代理,然后货代出分单给客户,将来代理会为其从收货人那里收取运费。船公司一方面在做运费到付上有一定限制,另外船公司的价格和报给客户的价格之间的差价部分,如果只出主单,也不是很好处理。而代理却可以非常方面地处理掉这个问题。
2. 对于DDU,DDP的业务,船公司只会负责把货运到目的港,如果发货人要求货代做一条龙服务,这时货代就需要出分单,主单出给自己在目的港的代理,由代理负责目的港清关、送货甚至代垫税金。这就是目前流行的门到门服务,只要客户告诉我们你的货物在哪里,我们将从发货人的门提货直到送到收货人的门。
3. 对于运往北非或南美的空运业务,由于航空公司和航班的限制,另外从成本角度考虑,通常货代会选择在DUBAI和MIAMI做中转港,即安排一程先把货物先运到这DUBAI和MIAMI,然后由货代在DUBAI和MIAMI的代理安排把货物运抵北非或南美。这时就需要把主单CONSING给货代在这两个港的代理,而货代会出分单给客户。大家可以看到,正是货代之间紧密的国际合作,使得业务可以分段操作,而对于客户确实全程的效果。
4. 对于三角贸易的业务,国内货代会要求船公司出全程主单给自己,然后出一套发货人是供应商,收货人是中间商的分单;然后在中间商所在地做SWITCH BILL OF LADING,即提单的发货人是中间商,收货人是实际目的港的收货人的提单。
5. 对于几个客户的小货合起来拼一个集装箱到同一个目的港,这时货代会采取一主挂多分的做法,即把主单的收货人CONSIGN给目的港的代理,然后出几个分单给每个客户,分单号编为001A,001B,001C...,将来目的港的代理会把这个集装箱提出来,客户在目的港凭借分单清关完毕去提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货物。
总之,出分单可以说是货代之间合作走向国际化的一种表现,是货代行业完善服务、更好地服务于客户和满足于客户的一种表现。我想应该还有其它的用处,欢迎大家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