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委托人,他对第三方的责任、责任限制以及对货物的留置权和他作为代理人时相同。
当货运代理人充当委托人提供多式联运服务时,标准交易条款一般不适用。在无国际公约适用时,多式联运合同主要受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商会统一联运单据规则”制约。
在制定标准交易条款时,货运代理人享有相当大的契约自由以免除责任。否则,他们将不得不承担这些责任。在普通法系国家,作为承运人的货运代理人(如当他自己承担陆路运输时)是“公共承运人”,并承担“严格责任”,即除非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由货物固有的缺陷、不可抗力或其它根据普通法可免除责任的因素造成,否则他要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负责。
在实践中,货运代理人通过在标准交易条款中规定非“公共承运人”来避免这种严格责任。此外,货运代理人总是保留接受或拒绝货运的权利而不是一概接受提供的货物, 这一事实也证实了他们通常通常是作为私人承运人而非公共承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