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指运地填报录入《货物单》,计算机自动生成并打印《转关申报单》,传输至进境地海关。
二、指运地海关接受《货物单》提前,提前对单进行审单、布控。
三、提前的转关货物,进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1. 调阅审核转关数据,核销进境舱单;
2. 输入境内工具的编号及车牌号或船名;
3. 施加关锁,录入关锁号;
4. 在《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上批注转关申报单号及有关内容,并签章;
5. 在提货(运)单上加盖放行章,凭以办理提货手续;
6. 在《转关货物核放单》上批注、签章后与《转关申报单》复印件留存归档。
四、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后,指运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1. 签注《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2. 在计算机中核销转关货物和工具;
3. 验核关锁;
4. 受理纸质的接单、征税、查验、放行等全过程。
五、对在同一转关申报单下,由多个或多辆工具承运的货物,所施封的全部关锁号应在该转关申报单上列明,关锁号可以不与号或工具号一一对应。
六、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境地办理直转手续时,持一式三份《转关申报单》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货物运抵指运地后,填报录入《货物单》,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手续。
七、直转方式的转关货物,进境地海关接受转关申报后,将一份《转关申报单》留存归档,二份封入关封随货带交指运地海关,并按本规程第三条第1至5项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八、直转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后,指运地海关收取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按本规程第四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九、中转的转关货物,应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手续。
十
、进境的中转货物,进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办理转关手续
1.将二份《转关申报单》、一份按指运地单列的舱单封入关封,随货带交指运地海关;
2.在《中转通知书》加盖放行章,交工具代理人凭以向港务部门办理中转提货手续;
3.按本规程第三条第1至5项的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十一、中转货物,进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办理转关手续
1. 接收中转货物的舱单;
2. 审核联程单是否与舱单数据相符;
3. 核准转关后,输入申请人、总运单号、件数、重量等数据;
4. 在联程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批注转关编号,交申请人凭以办理换装工具的手续;
5. 核销进境舱单,向指运地海关传送转关数据。
与汽车联运的,还应审核联程货物清单、《汽车载货登记簿》是否与舱单数据相符:制作关封(内附联程货清单一式二联),并对工具施加海关关锁,办理转关。
十二、中转货物运抵指运地后,指运地海关按本规程第四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海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