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为举办出国(销)会而筹集的展品时,组织出国(销)的单位持下列向出境地海关申报:
1、归口审批部门的批件;
2、展品清单一式二份;
3、如由、工贸公司主办又属实行许可证的商品,须提交货物许可证;非单位主办的,不论是否属实行许可证的商品,则一律须提交该证;
4、货物单一式三份;
5、单据。
展品从境外复运入境时,组织出国(销)的单位持下列向入境地海关申报:
1、展品清单一式二份,注明原出境日期、地点、工具名称、展出国家或地区,以及在国外展出期间对展品的出售、赠送、放弃、消耗或留给我驻外机构使用等处理情况;
2、单据;
3、《货物单》一式三份。
二、海关查验放行。上述展品和复运回国展品清单,经出入境地海关检查后予以验放。其中需要将复运回国的展品运至其所在地海关办理手续的,由入境地海关核准,将清单注明后,一份寄给组织出国单位所在地的海关,以便办理核销工作,也可按照“海关监管货物”办理转关手续。
说明:
1、展品如明确为在国外的,又属于应征税的,由海关征税放行。如未明确,而在国外发生,则在其余展品复运回国时,予以补征。
2、组织出国(销)的单位,在国外展出期间购买、接受的物品、样品及其他资料,则须按海关规定,另行包装并开列清单,向入境地海关申报。对购买的物品,除供工作人员在国外集体使用的食宿用具外,还须交验国家外经贸部的批准文件,由海关征税或者免税后验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