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到达目的站后,当地到货运部门根据货运单所列收货人姓名、地址用电话通知收货人提货。如要求送货的会提前给收货人电话约好送货时间.收货人凭单位介绍信或到货通知单或货运单收货人联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军人证、户口簿等)到国航股份指定的提货地点办理提货手续。
如收货人委托他人提货时,须凭到货通知单或货运单收货人联和货运单指定的收货人及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并付清相关费用(如到付运费、保管费等)。
二、保管期限与保管费
普通货物
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三日(分批到达的普通货物免费保管期限从最后一批货物的到货通知发出次日算起)。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按货物的计费重量,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0.2元,保管期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10元。
贵重物品
自到达目的站的次日起,按货物的计费重量,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5.00元,保管期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50.00元。
危险物品
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三日,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按货物的计费重量,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0.50元,保管期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10.00元。
凡需冷藏的鲜活易腐、低温、冷冻物品,自航班到达后,免费保管6小时,超过6小时的,按货物的计费重量,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0.50元,保管期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10.00元。
三、无法交付货物及其处理
货物到达目的站14日后,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即被视为无法交付货物:货物单上所列地址无此收货人或收货人地址有误或不详;收货人对货物到达通知不予答复;收货人拒绝提货;收货人拒付应付的费用;或其它原因造成货物无人提取。
如货物到达目的站后30日内仍无人提取,又未获得始发站的任何处理意见,那么货运公司有权根据运输规定对该货物予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