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托运单的缮制.除一般普通货物共同需要的内容(如:目的港、唛头、收货人、通知人、品名、重量、尺码、件数等等)以外,危险货物的托运单还需增加下述七项内容:
A.货物名称必须用正确的化学学名或技术名称,不能使用人们不熟悉的商品俗名。例如:“漂白粉或漂粉精”不能用BLEACHING POWDER,而应使用“三氧化二砷”。
B.必须注明危险货物DANGEROUS CARGO字样,以引起船方和船代理的重视。
C.必须注明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类别。例如:氧化剂(OXIDIZING AGENT)和第5.1类(CLASS 5.1)字样,或易燃液体(INFLAMMABLE LIQUID)和第3.2类(CLASS 3.2)。
D.必须注明联合国危险编号,例如:磷酸为U N NO.1805。
E.必须注明《国际海运危规》页码,例如:硝酸钾为IMDG CODE PAGE 5171。
F.易燃液体必须注明闪点,例如:FLASH PIONT 20摄氏度。
G.另外,需在积载时有特殊要求的,也必须在托运单上注明,供船舶配载时参考。例如:必须装舱面的货物,需注明DECK SHIPMENT ONLY;需远离火源和热源的货物,应注明FAR AWAY FROM FIRE AND HEAT!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