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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应当注意的问题

[日期:2015-01-27]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1.调查进口人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和经营作风。根据情况确定授信额度、成交金额与交货进度,避免买方借故资金紧张延期付款。国外代收行的选择要经过托收行的同意,才能利用。尽量不使用承兑交单。
  2.争取使用CIF或CIP 价格成交。采用CIF或CIP术语,提货前货物如果受损,买方拒付,我方可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必须由买方保险,则出口商除应在货物装运后及时通知对方投保外,还可以投保“卖方利益险”,以防货物遇险,买方未投保又不付款赎单时,可由我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3.明确付款到期日。北欧和拉美许多国家习惯把“单到”付款或承兑,视为“货到”付款或承兑,这样会拖延付款时间,对我方不利,因此要明确规定。
  4.了解进口国有关规定。欧洲有些国家不做远期D/P,拉美国家则把远期D/P当成D/A处理。另外,有时货到单据未到,需要存仓、保险。有些国家海关规定货进仓60天内无人提货即公开拍卖。因此,我们应了解是否做远期D/P业务及货物存仓管理办法等。
  5.明确责任。了解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主要内容,以便掌握托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6.拒付前后的措施。事前应注意:(1)提交的单证要符合销售合同和进出口国的要求。常见的单证错误有:保单和提单没有正确地签名和背书;汇票出票人未签字;发票金额和汇票金额不符;CFR和CIF价格条件,提单没有注明“运费预付”字样;CIF价格条件,单证中没有保险单或者保险金额小于发票金额。(2)注意进口国的外汇管制是否严格。如是否允许资金汇出;买方是否需将其本国货币兑换成外币支付;买方是否要等待外汇的分配。事后应注意:及时了解拒付原因及货物状况,尽快联系客户或新的买家;在D/P条件下,货被提走,应追究代收行责任;如果货物到港买方拒不赎单,出口人应及时对货物进行处理,以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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