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领进口许可证的业务过程中,进口商应向发证机关提供的单证主要有:
1.填制《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进口商的公章(第一次申请进口许可证的进口商,需提供企业批准成立文件的正本复印件、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2.正本合同、确认书或协议;
3.出口商的形式发票或发票副本;
4.商品的说明书;
5.无外贸经营权及经营范围的企业,还需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进口商除提供上述一般材料外,申请进口许可证时,对于不同商品、不同贸易方式,还应提供各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单证
在进口合同签订并生效后,由进口开证申请人按合同内容填写开证申请书,同时提交以下主要单证:
1.开证申请书;
2.进口许可证;
3.进口合同(备查);
4.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5.企业注册登记文件(备查);
6.企业在银行开证认证登记文件(备查)。
(三)进口报关通关的单证
(四)进口检验检疫的单证
对列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进口货物
检验检疫需要的单证主要有:
1.报检委托书和入境货物报检单;
2.进口合同;
3.商业发票;
4.运输单据(如提单、航空运单);
5.产品说明书;
6.品质保证书;
7.装箱单(重量单);
8.理货清单;
9.检疫证明;
10.货物残损单;
11.动植物检验检疫许可证;
12.入境货物通关单。
(五)审单付汇的单证
商业单据、货运单据、资金单据、官方单据、随附单据、保险单据
(六)进口付汇核销的单证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商“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管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商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一般要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
2.付汇备案表;
3.货物报关单正本;
4.付汇到货核销表;
5.付汇水单及收账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