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关企业申报前的准备工作
1.进口需接到进口提货通知,出口需备齐出口货物。
2.委托报关者需办理报关委托,代理报关者需接受报关委托。
3.准备报关单证,包括基本单证、特殊单证、预备单证。基本单证是指与进出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商业和货运单证,主要包括发票、装箱单、提(装)货凭证(或运单、包裹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特殊单证是指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实行特殊管制的证件,主要包括配额许可证管理证件和其他各类特殊管理证件;预备单证指供海关认为必要时查阅或收取的单证,包括贸易合同、货物原产地证明、委托单位的工商执照证书、委托单位的账册资料及其他有关单证。
4.填制报关单及其他报关单证。
5.报关单预录入(指在实行报关自动化系统处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海关,报关单位或报关人将报关单上申报的数据、内容录入电子计算机,并将数据、内容传送到海关报关自动化系统的工作)。
以上工作办妥,便可向海关递交报关单证,开始报关工作了。
(二)申报(Declaration)
所谓申报,也可理解为狭义上的报关,是指货物、运输工具和物品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运输工具、物品进出境时,向海关呈送规定的单证(可以书面或者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并申请查验、放行的手续。申报与否,包括是否如实申报,是区别走私与非走私的重要界限之一。因此,海关法律对货物、运输工具的申报,包括申报的单证、申报时间、申报内容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把申报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海关在接受申报时,将严格审核有关单证,因审核单证是海关监管的第一个环节,它不仅为海关监管的查验和放行环节打下了基础,也为海关的征税、统计、查私工作提供了可靠的单证和资料。海关审单的主要任务有:
1.确认报关企业及报关员是否具备报关资格,有关证件是否合法有效;
2.报关时限是否符合海关规定,是否需征收滞报金;
3.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即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对外贸易法律、法规的规定;
4.报关单证的填制是否完整、准确,单证是否相符、齐全、有效;
5.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上核扣并登记加工贸易合同的进出口数据;
6.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征、免税性质。
(三)报关地点
根据现行海关法规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地点,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进出境地原则
在一般正常情况下,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进境地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进口海关手续;出口货物应当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出境地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出口海关手续。
2.转关运输原则
由于进出口货物的批量、性质、内在包装或其他一些原因,经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也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地可以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进出口海关手续。这些货物的转关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押运。具体要求在后面的有关章节中详细论述。
3.指定地点原则
经电缆、管道或其他特殊方式输送进出境的货物,经营单位应当按海关的要求定期向指定的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进出口海关手续。这些以特殊方式输送进出境的货物,输送路线长,往往需要跨越几个海关甚至几个省份;输送方式特殊,一般不会流失;有固定的计量工具,如电表、油表等。因此,上一级海关的综合管理部门协商指定其中一个海关管理,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可直接与这一海关联系报关即可。
二、申报时间与期限
报关期限是指货物运到口岸后,法律规定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的时间限制。
1.进口货物的申报时间与期限
根据《海关法》第18条、第21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超过14天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进口货物滞报金期限的起算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邮运的滞报金起收日期为收件人接到邮局通知之日起第15日。转关运输滞报金起收日期有两个:一是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二是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15日。两个条件只要达到一个,即征收滞报金。如果两个条件均达到则要征收两次滞报金。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还没有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如果属于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费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领,上缴国库。
规定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和征收滞报金是为了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促使进口货物人或其代理人及时报关,从而加速口岸货运,减少积压,使货物早日投入生产和使用。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能尽快收到货物,并且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办理报关手续,应该要求国外厂商及时把货运单据寄来,在货物及有关单证上正确标明货物的全部标记唛码,包括合约的号码、详细年份、字头、编号及代号,以及收货人的名称、地址。
2.出口货物的申报时间与期限
根据《海关法》同条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外,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至于装货24小时以前到什么程度,是3天、5天,还是1个月,可由报关人视口岸的仓储能力自定,海关一般不予过问。
规定出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主要是为了留给海关一定的时间,办理正常的查验和征税等手续,以维护口岸的正常货运秩序。除了需紧急发运的鲜活、维修和赶船期货物等特殊情况之外,在装货的24小时以内申报的货物一般暂缓受理。
三、报关时应交验的单证
(一)进口货物报关时需提供的单证
进口货物报关时需提供的单证包括以下几种。
1.由报关员自行填写或由自动化报关预录入人员录入后打印的报关单;
2.进口货物属于国家限制或控制进口的,应交验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口货物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