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规定的货物运到期限从承运人承运货物的次日起,按下列规定计算:
(l)货物发送期间为1日。
(2)货物运输期间:每25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1日;按快运办理的整车货物每50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1日。
(3)特殊作业时间:
A、需要中途加冰的货物;每加冰一次,另加1日。
B、运价里程超过250公里的零担货物和1吨、5吨型集装箱货物,另加2日;超过1000公里加3日。
C、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零担货物及零担危险货物另加2日。
D、整车分卸货物,每增加一个分卸站,另加1日。
E、准、米轨间直通运输的整车货物,另加1日。
货物实际运到日数的计算:起算时间从承运人承运货物的次日(指定装车日期的,为指定装车日的次日)起算。终止时间,到站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到卸车完了时止;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到货车调到卸车地点或货车交接地点时止。货物运到期限,起码天数为3日。
但由于种种原因,货物在运输途中造成滞留时间,应从实际运到日数中扣除,原因大致有:
(l)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地震、水灾等)引起的;
(2)由于托运人责任致使货物在途中发生换装、整理所产生的;
(3)因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运输变更所产生的;
(4)运输活动物,由于途中上水所产生的;
(5)其他非承运人责任发生的。
国务院和省(市)、自治区政府,对某些品名的货物的铁路运输作了一定的规定,限制其在一定区域内流通运输,或是某些品名的货物需凭一定级别政府和地方指定机构出具证明,才准运输。因此,托运人要明确所托运货物是否属于这些限制范围,如果是属于这些限制运输的货物,应按国务院或地方政府的规定,由上级部门统一归口向铁路提出或按规定办理有关证明文件。
对物资运输限制,国务院在《关于物资运输限制暂行办法》中作了明确规定,具体项目有:珍贵文物图书出口、鸦片、海洛英、吗啡等运输;罂粟壳运输;麻醉药品国内运输;麻醉药品出入口限制;金属矿砂等运输;五金、电料建筑器材运输;杂铜运输;废钢运输;炸药运输;粮食运输;木材运输;内蒙古自治区物资运输等。
随着国家的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要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竞争的机会,因此,铁路在运输能力允许下,将同省市经委及各厅、局级主管部门协商拓宽政策的措施,托运上述归口限制物资的单位,托运前先与铁路部门联系,可能政策会有所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