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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保价运输的限额赔偿

[日期:2015-01-27]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铁路保价运输,是铁路运输合同的一部分,它是一种经济赔偿方式,是指托运人在托运物品时向铁路声明物品的实际价值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当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时,铁路按照托运人的声明价值赔偿损失。因此,保价运输实质上是铁路运输合同当事人就物品在运输中的损坏赔偿预先做出的约定。一旦发生运输物品损坏,铁路就要按照约定赔偿损失。
铁路开展保价运输是1991年5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七条中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一、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二、未按保价运输承运人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1999年3月15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损毁、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此条规定,托运人参加了保价运输,就表明托运人与铁路就货物运输中发生损失的赔偿有了约定。从而体现了托运人意愿,并保障其利益。
     铁路保价运输从1991年5月1日开办以来,保价运输业务已从开始的只办理一般国内运输物资保价,发展到目前办理包括国际联运、香港过轨运输、地方铁路、合资铁路、委托代办等方面的保价业务。目前已形成了铁道部、铁路局、站段三级保价运输机构,其中包括业务开展、事故处理、安全防范、设备投资、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建立健全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可为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提供全面、热情、周到的服务,使您参加保价运输更方便、快捷,货物运输中安全有保障,发生损失后理赔迅速、合理,使您后顾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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