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易腐、易碎、易溢漏的液体和危险货物同普通货物,以及性质相抵触、运输条件不同的货物,不得用同一张运单托运。
(3)一张托运单托运的件货,凡不具备同品名、同规格、同包装的,以及搬家货物,应提交物品清单。
(4)托运集装箱,应注明箱号和铅封印文号码;接运港、站的集装箱还要注明船名、航次或车站货、箱位,并提交装箱清单;集装箱运输贵重、易碎、怕湿等货物,每张运单至少1箱。
(5)轻泡货物及按体积折算重量的货物,要准确填写货物的数量、体积、折算标准、折算重量及其有关数据。
(6)托运人要求自理装卸车的,经承运人确认后,在运单内注明。
(7)托运人委托承运人代递有关证明文件、化验报告或单据等,须在托运人记事栏内注明名称和份数。
(8)托运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在运单托运人记事栏内注明商定的运输条件和特约事项。
(9)托运人必须准确填写运单的各项内容,字迹要清楚,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须签字盖章:托运人或承运人改动运单时,亦须签字盖章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