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运输货物时应考虑到货物始发、中转、到达国家的有关规定。始发国规定不准出口的货物不能运输,有关国家规定不准进口的货物不能运输,有关国家规定不准过境的货物,不得安排经过该国。
2、金额限制
每一批货物的声明价值不得超过10万美元或其等值货币,如果超过此限制,必须得到各有关航空公司或民航总局主管部门的批准,在落实始发站、过境站和目的站的安全保证措施后,方可运输;如需外航联运,则应得到外航的同意。
3、过磅重量、核准件数、重量、粘贴(拴挂)货物标签、标贴
A、
运输货物时,必须准确地称重,货物的实际毛重量是以0.1公斤为单位;其计费重量是0.5公斤为单位,重量尾数不足0.5公斤的按0.5公斤计算,0.5公斤以上不足一公斤的按1公斤计算。
B、
凡体积较大,重量较轻,实际重量少于按每6000CM3等于1公斤的货物称为轻泡货物,轻泡货物按体积计重收费,每6000CM3折合为1公斤,求出总的公斤数后,其尾数取舍按上述的规定。货物的长度以CM为单位,CM以下四舍五入按体积计得的重量填入货运单的"计费重量"栏内。
C、
联运货物的重量和体积,要考虑不同航段上所使用的不同机型和各站的装卸能力,应以最小机型所能载运的和装卸能力最低的站所能做到的为准,超重和超大的联运货应事先预订妥吨位,并告有关特别注意事项,待证实后方可运输。
D、
对体积小密度大的货物,应特别注意,因为这种货物如果处理不当,可能损坏集装设备,损坏飞机结构以及其他货物,因此首先应考虑其所装载机型的地板承受能力,以不超过地板承受力为限,超过时应加垫板,以分散其重量。
E、
货物的件数一定要核对准确。货物的标签:指粘贴或拴挂在货物外包装上,说明货物的件数、重量和运往目的地的一种标志。每一件货物都必须粘贴或拴挂货物标签,大件货应贴两张,分别贴在货物两侧,粘贴不牢的货物应用硬标签拴挂。货物的标贴:是指粘贴或拴挂在货物的外包装上,说明货物的特性或操作上应特别注意的一种标志。主要有下列几种:小心轻放、易碎物品、不可倒置、动物、实验用动物、鲜活易腐、货物。
特种货物的运输要求
1、动物
动物运输需订妥全航程,需要新鲜空气的活动物要根据动物的种类、大小、包装内所装动物的数量,以及飞机的机型、飞行时间而决定。
2、武器、弹药和战备物资
这类货物,无论是猎用的或军用的,一般均属于禁运品,必须详细查阅有关国家(出口、进口和过境国家)及有关航空公司的规定。如可运输,武器应拆装。弹药属于危险品,应按危险品运输规则办理。
3、骨灰和尸体
运输这类货物前,应预先定妥吨位(包括联程航班在内的全航班舱位)
4、贵重货物 许多外航对运输贵重货物有特殊规定。
5、鲜活易腐货物
因气候、温度、高度、运输时间等原因,鲜活货物会变质,为此只有在正常运输中不易变腐的鲜活易腐货物方可运输,且须预先定妥吨位。货物的外包装上,货运单上以及有关文件上均应有醒目"PERISHABLE"字样。有些鲜活易腐货物需放入干冰保护,包装必须完好,干冰不能漏出。货物的外包装上要注明内装干冰的净重。
6、湿潮货
湿潮货是指带有水分,或会出水的鲜活易腐货物,包括冷冻物品、湿鲜花、蔬菜、软果以及其他能渗水或返潮的货物。湿货的包装必须要防止漏水。
7、作为货物运送的行李
作为货物运送的行李仅限于旅客本人的衣服以及与旅行有关的物品。行李箱必须锁好,如果旅客要求托带钥匙,可以接收,但应装入封好的信封内,并随附在货运单上带往目的地货运单上必须说明旅客客票号和旅客客票中的航程、航班号和日期。在客票"签注"(ENDORSEMENT)栏内应注明"UBAG"字样、货运单号、件数和重量。
8、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的运输,必须按国际民航组织的有关危险物品运输规则中的规定办理,并必须与有关航空公司联系,代理人不得自作主张。同时也必须注意,某些货物从名称上看不属于危险品,但实际上含危险物质,例如:呼吸器内装有压缩气或氧气,就是危险物品。
9、外交邮袋
外交邮袋系指一个国家的外交部门与本国驻外代表机构之间作为货物交运的公务文件信袋。外交信袋应有完好的封志,要检查包装和核对重量。如包装和封志不良,拒绝运输,外交邮袋应按时运达目的地。除外交邮袋外,还有外交货物,外交货物也应尽早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