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步: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和海关监管、征税、统计等要求录入电子报关数据并通过网络传输方式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进行电子申报。
2 、集中审单
第 2 步:海关计算机系统根据预先设定的各项参数对电子报关数据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电子审核,审核结果将通过现场大屏幕显示器或计算机网络等通讯手段通知申报人。审核结果有以下三种情况:
( 1 )符合计算机自动审核条件的,计算机自动完成审征环节的全部作业,向现场海关下达作业指令,同时向申报人发出“到现场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回执或通知。
( 2 )需人工审核的报关单数据,计算机将按设定的派单条件,将报关单数据派入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相应的人工审单岗位,同时向申报人员发出“等待处理”的回执或通知。
( 3 )对因申报不规范而不能通过计算机综合审核的报关单数据,计算机自动退单,向申报人发出回执或通知,并在回执或通知中注明退单原因。
第 3 步: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对需人工审单的报关单数据进行人工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报人。审核结果有以下三种情况:
( 1 )审核通过:如报关单数据经审核符合海关审征作业要求,即预审核通过,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向业务现场海关发送有关指令和数据,同时向申报人发出“到现场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回执或通知。
( 2 )人工退单:对明显不符合海关统计、征税、监管等有关业务要求且又不构成伪报瞒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予以退单处理,并向申报人发出注明退单原因的通知或回执。申报人应根据有关退单原因,作出修改后,重新申报。
( 3 )挂起:在审核过程中,审单关员认为有必要与申报人或有关部门联系,以了解或确定报关单数据有关内容的,可采用报关单挂起的措施,并向申报人发出“与海关联系”或“待海关通知”的通知或回执。申报人在收到“与海关联系”的通知或回执时应根据通知或回执中的联系电话,及时与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取得联系,说明有关情况或按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在收到“待海关通知”的通知或回执时,则静待进一步的审核通知。
3 、现场通关——接单
第 4 步:口岸海关和浦江海关航交所通关现场以及区域海关为进口接单现场,申报人到现场海关接单窗口或派单窗口(一些业务量较大的现场)递交书面单证,办理单证审核手续。申报人通常应递交以下单证:
( 1 )报关员证;( 2 )代理报关委托书;( 3 )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4 )发票、装箱单、合同、提单/运单等随附单据,对于实施“提前报关、实货放行”通关模式的空运货物无法提供正本提单或运单的,可随附提单或运单的复印件;( 5 )加工贸易需提供加工贸易手册;( 6 )海关依据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规定,对进口实施实际监管的各种许可证件。主要有:进口许可证、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检验检疫入境货物通知单、濒危物种进口允许证、精神药物进口准许证、音像制品进口管理许可证明等;( 7 )其它有特殊监管条件的有关单证以及海关要求出示的单证。
第 5 步:海关验核申报人的报关资格,验核通过的,现场接单关员进行接单。有派单窗口的现场派单人员则核对书面单证是否齐全并分派接单窗口。
第 6 步:现场接单关员验核书面单证。
审核书面单证的各项内容是否单单(报关单与随附单证)、单机(报关单与电子数据)相符。对申报价格、商品归类等项目进行复核。按作业要求对有关单证进行批注。如发现单证不齐全、不合法,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4 、现场通关——查验
第 7 步:申报人持《查验通知单》、报关单备用联、提单场站收据、海运提单、发票、装箱单(复印件),到现场海关查验受理部门办理查验计划(一般当天安排第二天的查验计划),申报人员应作好查验准备。
第 8 步:海关对需要查验的货物实施现场查验。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派员到场协助查验,协助查验人员应出示有效证件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当海关对相关单证或货物有疑问时应负责解答。注意:法律规定,当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第 9 步:查验结束后,申报人应在《查验记录单》上签名、确认。签名应真实有效;对海关查验过程与结果是否认同应如实填写。
5 、现场通关——税费征收
第 10 步:办理税费征收手续:
对应税货物征收税款(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对列为反倾销货物的征收反倾销税,并打印税款缴款书;对逾期纳税货物征收滞纳金,打印滞纳金缴款书。
对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按规定征收监管手续费,对超出规定期限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进口货物征收滞报金,打印海关行政事业性专用票据,到指定银行缴款;对暂时进出口货物或根据有关规定需征收保证金的,打印保证金收据;对交纳的税费进行核销。
6 、现场通关——单证放行
第 11 步:接单现场单证复核关员对电子报关数据、书面单证及批注情况进行复核,对于情况正常,未设定查验的,办理单证放行手续,并在提货单或运单上加盖“单证专用章”及“工号章”,报关单备用联和提货单退还货主或其代理人;对已设定查验的,直接在提货单或运单上加盖“单证专用章”和“工号章”,报关单备用联和提货单退还货主或其代理人。接单现场对查验的单证不再制作关封。
7 、口岸海关——实货放行
第 12 步:在获得运输工具到港信息后,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提货单或运单及报关单备用联交口岸风险管理/放行部门,根据计算机的提示进行放行处理。如计算机提示“货物未到港”,则不予办理放行手续;如计算机提示“与实卸情况不符或未找到实卸记录”,海关根据实际情况办理放行手续。对无需查验的,海关在处理完计算机操作后即在正本提货单或运单上加盖“放行章”,计算机自动将有关实货放行电子信息传送至港区或机场货代,货主即可办理放行手续。对需查验的货物,放行关员在提货单或运单上加盖“查验章”退还货主,由货主带至查验点接受海关对货物的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