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的承运
(1)一批办理的限制。危险货物和非危险货物或者配装条件不同的危险货物,不能按一批托运。但是对能直接配装的危险货物和非危险货物,并在专用线内装车和卸车时,可以作为一批托运。
(2)正确填写危险货物品名。发货人托运危险货物运输时,应在货物运单内填写危险货物运输品名索引表内列载的品名、编号,并在运单右上角用红色墨水或红色戳记标明类项。
发货人托运的危险货物,没有列载在索引表内,而且也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品名表中所列的概括名称时,应按规定提出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证明书,交铁路鉴定。
(3)危险货物运输的包装条件。危险货物运输的包装是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爆炸、燃烧、毒害、腐蚀以及放射性污染等事故的重要手段,是确保安全运输的基础。发货人托运危险货物时,必须具备品名表中列载的包装,并符合危险货物包装表的规定。
(4)危险货物运输种类。铁路运输的起爆器材、炸药、爆炸性药品、气体放射性物品和四级包装的放射性物品,限按整车托运。但在个别情况下,短路离运送起爆器材、炸药和爆炸性药品,经铁路局特别承认,可按零担托运。
有些危险货物要根据包装条件确定其运输种类。
所有危险货物,都不能以集装箱托运。
(5)危险货物承运的组织方法如下:整车危险货物运输,可按月、旬计划,结合仓库货位容量、车辆来源、气候条件,指定进货日期,并尽可能缩短货物在仓库内的存放时间。
在专用线内装车的整车危险货物,车站根据发货人提出的货物运单,应尽量优先安排组织装车。
按零担运输的危险货物,车站应根据货源货流的特点,分别不同情况采用“随到随运”、“计划受理”等办法受理和承运。对零担运量较大,货运设备条件较好的车站,可以编制危险货物承运日期表。
一些铁路车站,由于所在地区的工业布局、车站在城市的位置等原因,不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或中转作业。所以,发货人托运前,车站货运员承运时应加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