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装运期避免“双到期”,一般应争取结汇有效期长于装运期15天,以便货物装船后有足够的时间办理结汇手续。
b. 不能接受一笔货物在短期内分若干批出运的条款。因为在规定期内,如无适当的足够数量的船舶,就会影响这批货物的出运。
c. 出口装运港口,尽可能争取订为“中国港口”,或者订为几个中国港口,由卖方选择。
d. 目的港要明确具体,不要笼统订为“.....地区主要港口”以避免由于含义不明,给安排船舶造成困难。如买方提出几个主要港口,并选择其中任何一港交货时,应在合同中有以下明确规定:选卸港费(OPTIONAL CHARGE)和所选目的港需要增加折运费、附加费等,应由买方负担;买方在开信用证的同时,宣布最后目的港;供选择的港口必须在同一航线内,不应跨航线选卸港口,所选卸港最多不要超过三个。运费应按选卸港中最高的费率及附加费计算。
e. 在不以联运方式承办运输的条件下,一般不接受内地城市为目的地的条款。对于内陆国家的贸易,应选择其最近的,我方能安排船舶的海港为目的港。
f. 当从起运港到目的港必须经过转船时,信用证上要明确规定“允许转运”。
g. 关于装卸费负担的条款由于世界各地的港口对INCOTERMS有不同的解释和不同的习惯作法,因此,我们在签订C&F或CIF的出口合同时,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由谁负担,以免扯皮。
h. 不能接受在合同上规定限期运抵目的港的条款。因船舶在海上航行,很难保证到达目的港的时间。
i. 关于指定装卸码头,仓库的条款。对于买方要求指定装卸码头及仓库的条款,一般不能接受。如有特殊情况,应根据货量的大小和所指定的装卸码头及仓库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j. 关于大宗出口商品出具提单问题。对于大宗的出口商品,通常采用程租船装运,同时签发租船提单(B/L UNDER CHARTER PARTY)。对于这种提单,银行一般是不接受的。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商定双方可以接受的提单,以便作出相应的安排。
k. 关于大宗货的溢短装条款对于大宗货物,应订明溢短装条款。一般为增减5-10% 。
2. 在CIF或CFR以外的条件时,需注意以下事宜:
在我国港口装货所发生的理货费,应在合同中明确由买方或船方负担。因为我国港口一般是由船方申请理货和收受货物,卖方不负担此项费用。
进出口合同还应注意常见的漏洞及差错:合同的客户名称写得不全或字母不准;客户的电挂、电传、传真等忽略或忘记写上;价格计算有误或阿拉伯数字与相应的大写不符;包装条款含混不清;合同条款不明确或前后矛盾;唛头标记不明确;目的港选择不当;装运港规定过死或出现原则错误;装运日期安排不合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