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物抵达后
货物运至抵达站后,除另有商定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通知包括电话和书面两种方式。急件货物的到货通知应当在货物抵达后两小时内发出,普通货物应当在24小时内发出。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货物免费保管3日。逾期提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则核收保管费。
2.承运人要如何做
承运人应当按货运单列明的货物件数清点后托付收货人。发现货物短缺、损坏时,应当会同收货人当场查验,必要时填写货物运输事故记载,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收货人提货时,对货物外包装状态或重量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查验或者重新过秤核对。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并在货运单上签收而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货物曾经完好托付。
3.收货人要如何做
收货人凭到货通知单和自己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提货;拜托别人提货时,凭到货通知单和货运单指定的收货人及提货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请求出具单位引见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收货人应予提供。
4.注意事项
1)货物被检查机关拘留或因违章等候处置寄存在承运人仓库内,由收货人或托运人承当保管费和其它有关费用。动物、鲜活易腐物品及其它指定日期和航班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担任通知收货人在抵达站机场等候提取。
2)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与货运单上所列品名不符或在货物中夹带政府制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和风险物品时,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则处置:
(一)在动身站中止发运,通知托运人提取,运费不退。
(二)在中转站中止运送,通知托运人,运费不退,并对品名不符的货件,依照实践运送航段另核收运费。
(三)在抵达站,对品名不符的货件,另核收全程运费。
3)货物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14日无人提取,到达站应当通知始发站,征求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理意见。
4)满60日无人提取又未收到托运人的处理意见时,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5)凡属国家禁止和限制运输物品、贵重物品及珍贵文史资料等货物应当无价移交国家主管部门处理;凡属一般的生产、生活资料应当作价移交有关物资部门或商业部门;凡属鲜活、易腐或保管有困难的物品可由承运人酌情处理。
6)从处理之日起90日内,如有托运人或收货人认领,扣除该货的保管费和处理费后的余款退给认领人;如90日后仍无人认领,应当将货款上交国库。对于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结果,应当通过始发站通知托运人。
因此,不管是托运人、承运人或是收货人,都要清楚自己的职责,是货物能够安全、及时的到达收货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