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含义
保税物流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也称
为保税仓储货物。已经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尚未离境,经海关批准存放在海关专用监管场所或
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带有保税物流货物的性质。
(二)监管模式
保税仓库
非物理围网监管模式 出口监管仓库
保税物流中心A型
保税物流货物
保税物流中心B型
保税物流园区
物理围网监管模式
保税区
保税港区
(三)监管特征
1.设立审批
(1)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要经过海关审批。
(2)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要经国务院审批。凭国务院同意设立的批复设立,并经海关等部门验收合格才能存放保税物流货物。
2.准人保税
3.纳税暂缓
凡进境进入保税物流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的保税物流货物在进境时都可以暂时不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等到运离保税监管场所时才办理纳税手续,或征税,或免税。内销时保税物流货物不需要征收缓税利息,而保税加工货物内销征税时(除出口加工区、珠海园区、边角料外)需要增收缓税利息。
4.监管延伸
(1)监管地点延伸:延伸到专用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
(2)监管时间延伸如下表所示。
监管时间延伸表
类型
存放保税物流的时间
保税仓库
1年,可申请延长,延长的时间,最长1年
出口监管仓库
6个月,可延长,延长的最长时间6个月
保税物流中心A型
1年,可申请延长,延长的时间,最长1年
保税物流中心B型
2年,可申请延长,延长的时间,最长1年
保税物流园区
没有限制
保税区
没有限制
5.“运离”结关 。
除外发加工和暂准“运离”需要继续监管以外,每一批货物“运离’’专用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都必须根据货物的实际流向办结海关手续。